《食品安全導刊》刊號:CN11-5478/R 國際: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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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中文標簽進口食品被認定不合格 消費者獲十倍賠償

2015-06-11 16:03:49 來源: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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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蘇州市的張先生網購了價值數(shù)千元的進口嬰幼兒食品,但包裝上全是看不懂的“洋文”,沒一個中國字兒。他以這些食品沒有中文標簽為由,將銷售商告上了法院。近日,蘇州市吳中區(qū)人民法院支持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判令銷售者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

  2014年9月至11月,張先生夫婦陸續(xù)在某網絡科技公司開設于京東商城的網店購買了美國、德國進口的嬰幼兒零食、輔食、奶粉等,總共價值7600多元。但他發(fā)現(xiàn),這些國外進口的預包裝食品上沒有一樣具備中文標簽和中文說明書。張先生認為,這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于是起訴銷售商索賠。

  庭審中,張先生出示了兩件未拆封的郵寄包裹,當庭拆包,其中的米粉、肉泥、泡芙、魚肝油等食品果然也都沒有中文標簽。

  對此某網絡科技公司辯稱,原告在產品未開封的情況下,即至法院起訴,說明其知道產品的包裝情況仍然購買,對原告的消費者身份持懷疑態(tài)度。另外,他們的商品均通過第三方發(fā)貨,采取國外直郵或保稅區(qū)直接發(fā)貨的方式,因此不能保證是否具有中文標簽,但對產品的質量可以保證。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不認可原告消費者身份,但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原告的購買行為非消費行為,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認定原告系被告的消費者。

  法院同時認為,被告銷售的涉訟食品系嬰幼兒食用的預包裝食品,均標注有外文標簽,而未標注中文標簽,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對食品標簽標識的要求,應當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被告表示涉訟食品系由他人發(fā)貨,說明被告未盡到查驗涉訟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義務,應視為其明知。最終,吳中法院支持了張先生的訴請,判決某網絡科技公司退還貨款7671元,并支付十倍賠償金76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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