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導刊》刊號:CN11-5478/R 國際: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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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風險信息應盡早發(fā)布

2014-08-06 14:27:19 來源: 正義網(wǎng)-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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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個領域出了問題,管理者的思路基本上是:先嚴抓嚴打,后加強立法。食品安全也不例外。冷靜想一下,“運動式執(zhí)法”對于應急或許有效,卻不可能成為常態(tài)的管理方式。至于立法,“遠水解不了近渴”本是立法固有的品性,即便是正在制定的這部被譽為“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恐怕也無法窮盡對所有可能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防范,更何況是為一個具有熱愛美食傳統(tǒng)的十幾億人口的大國立法。

  其實,世界上從來就沒有絕對“安全”的食品。所謂“安全”,只是一個風險概率意義上的問題。無論管理者還是普羅大眾,都需要首先正視并且逐步接受這樣一個理念。既然沒有絕對安全的食品,那么監(jiān)管能達到的最佳效果,不過是讓絕大多數(shù)市面上流通的食品能夠達到公眾認可的安全標準。由于食品安全標準是普通人不會涉足的科學問題,我們就只能信任具有專業(yè)水準的政府部門的監(jiān)管。因此,監(jiān)管的效果與政府的公信力有直接關系。而政府的公信力,與政府和公眾之間的信息交流又有直接關系。

  在接受食品安全具有相對性這一理念的前提下,食品安全的信息交流,其實就是食品安全風險的信息交流——不是某種食物是否合格這么一個模糊的概念,而是可以精確到某種食物或者食物中的某種成分對人的健康產生不利影響的概率有多大的問題。那么,為什么是“信息交流”而不是“信息公開”?因為后者以單向公開為主,前者卻強調雙向互動。發(fā)達國家在過去的幾十年間,積累了很多此類經(jīng)驗,我們不妨多多參考。

  在互聯(lián)網(wǎng)發(fā)達和“自媒體”泛濫的時代,食品安全風險信息的發(fā)布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敏感,造成的影響也更大。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第124條第一款禁止未經(jīng)授權者發(fā)布食品安全信息,并強調相應的行政處罰,是一項非常嚴厲的制度,但它的預期效果卻令人堪憂:首先,“重罰”與“良效”之間的因果關系,從來就沒有過令人信服的證明,更不用說執(zhí)法力量的有限——考慮一下我國的人口情況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yè)的數(shù)量,別忘了把食品小作坊小攤販都算進去,不論他們是否合法設立,但他們是客觀存在的;其次,禁止未經(jīng)授權者發(fā)布食品安全信息,貌似有理,實則極易成為政府任意干涉公民通信自由(包括在網(wǎng)絡上的通信自由)和媒體的新聞自由的絕佳借口;更糟糕的是,為媒體和公眾設置“封口令”,恰好可以成為政府不及時發(fā)布食品安全信息的“擋箭牌”——請原諒公民對政府的不信任,這是任何一個法治社會的常態(tài),否則法律就不需要監(jiān)督政府了。

  一個健康合理的制度,應當是在上述權利義務之間找到一個恰當?shù)钠胶恻c:當有關食品安全的疑問出現(xiàn)時,政府應當做的是,趕在謠言四起之前,主動發(fā)布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包括:食品中的添加劑可能導致的副作用的概率;保健食品的推薦適用人群、推薦食用的方法、計量和存在副作用的概率;比如食品所含污物及農藥、化肥等殘留的安全劑量和相對安全的個人單位時間內累計食用總量,等等。對任何個人就食品安全提出的質疑,政府應當在公開的平臺上及時予以回復。如果政府發(fā)布信息足夠及時,與公眾的互動能夠順暢進行,不僅食品安全的隱患更容易被及時發(fā)現(xiàn)(通過政府主動監(jiān)督和接受公眾舉報而及時啟動調查),而且因食品安全所引發(fā)的恐慌,以及各類謠言所帶來的混亂,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被減輕甚至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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