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三千年
《法律的故事——中國人的法律智慧》劉峰 著
□劉峰
食品安全是如今人們關注的焦點問題。我國出臺了《食品安全法》和大量法規(guī),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jiān)管。就建立全面保障食品安全體系而言,我們還有相當長的一段路要走。下面我們來看一看古代的食品安全問題以及當權者是如何進行食品安全監(jiān)管的。
孔子是很講究吃的,所謂“食不厭精,膾不厭細”。所以,他對于食品安全問題是很有心得體會的,例如腐敗的食物不能吃,品相不好的不能吃,有異味的不能吃,不符合時令的不能吃,祭肉超過三天的不能吃。
從漢代開始,就有了食品安全監(jiān)管的法規(guī)。漢代的《二年律令》規(guī)定:肉類腐敗,吃了有中毒危險的,必須焚燒,否則的話,事主和負責官員要接受處罰。唐代的法律也規(guī)定:出售有毒的肉,造成他人食物中毒的,要判一年有期徒刑;導致他人死亡,后果嚴重的,判處絞刑;應當焚燒的肉沒有焚燒,他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食用后中毒身亡的,按照過失殺人論處;即便是偷來的肉,吃了后中毒身亡的,肉的主人也要接受處罰,杖九十。誰讓你不把有毒的肉燒掉?
至于宮廷中的食品安全,監(jiān)管更是嚴格。根據(jù)唐宋的法律規(guī)定,在御膳房里打雜的人,擇菜擇得不干凈,要判一年徒刑;傳膳不及時,耽誤皇上吃飯的,一年徒刑;御膳中出現(xiàn)臟東西的,兩年徒刑;該替皇上嘗菜的沒嘗,杖一百;犯了飲食禁忌的,絞刑。即便是有這么嚴格的監(jiān)管措施,皇帝因為飲食不當而出毛病甚至是蹬腿咽氣的還是層出不窮。
到了宋代,隨著經濟的發(fā)展,食品行業(yè)非常繁榮,北宋的都城汴梁,大街小巷里到處都是兜售食品的小販,肉干、下酒菜、新鮮水果、干果、糕點等種類數(shù)以百計;南宋的都城臨安有各種各樣的食品市場——米市、肉市、菜市、鮮魚行、魚行、南豬行、北豬行、蟹行、青果團、柑子團de等等。
食品行業(yè)的鼎盛帶來的問題就是食品質量安全隱患,監(jiān)管的難度加大了。有人發(fā)牢騷說,“以物市于人,敝惡之物,飾為新奇;假偽之物,飾為真實。如米麥之增濕潤,肉食之灌以水。巧其言詞,止于求售,誤人食用,有不恤也。”當時還有一首小曲,“浙右華亭(今上海),物價廉平,一道(一貫紙幣)會買個三升。打開瓶后,滑辣光新。教君霎時飲,霎時醉,霎時醒。聽得淵明,說與劉伶,這一瓶約迭三斤。君還不信,把秤來稱,有一斤酒,一斤水,一斤瓶。”
這還都是以次充好、缺斤短兩的誠信問題,還有更嚴重的危害人生命健康的安全問題。當時,由于宋遼、宋金、宋夏、宋元之間戰(zhàn)爭不斷,產生了大量的無人收斂的死尸。有些黑心的養(yǎng)殖戶就拿這些尸體去喂豬、養(yǎng)魚。腐尸中的毒素進入動物體內,再被買主吃進肚子里,對人的生命健康威脅很大。元代流行的白蓮教就有這樣的箴言——“豬吃死人肉,人吃豬肚腸。我見世途惡,作業(yè)不思量。”
針對市場上出現(xiàn)的種種亂象,宋朝的當權者采取的辦法是組織行會,按照行業(yè)把商人們組織起來,加入行會,行會要負責監(jiān)管產品質量,確保食品安全。如果出了問題,行會的負責人,當時稱為“行首”“行頭”或“行老”是要承擔連帶責任的?!端涡探y(tǒng)》則規(guī)定:肉販因為過失出售變質肉,導致他人食物中毒,要把沒有賣出去的肉馬上焚毀,否則的話,杖九十;如果是故意出售變質肉,則要處以流放一年;造成嚴重后果,致人死亡的,絞刑。
對于賣注水肉的行為,宋代的法律規(guī)定要杖六十;而明代的法律則規(guī)定,賣注水肉或者在糧食中摻沙土,要杖八十。
相關閱讀
- (2014-06-16)家樂福與您一起努力建設食品安全誠信
- (2014-06-16)以誠信保障安全 中國食品安全誠信宣言大會在京召開
- (2014-06-16)張志剛:提高誠信自律,共為食品安全獻計獻策
- (2014-06-17)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成立
- (2014-06-17)廣東省食安辦、食藥監(jiān)局發(fā)布食品安全警示
參與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