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導刊》刊號:CN11-5478/R 國際: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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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基因生鮮食品要出示“身份證”

2015-12-08 09:39:59 來源: 互聯(lián)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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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食藥監(jiān)局日前發(fā)布《超市生鮮食品包裝和標簽標注管理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對超市自設的生鮮食品的包裝和標簽進行了嚴格規(guī)范。主要內容包括:不得以包裝日期代替生產日期,轉基因生鮮食品應在標簽顯著位置作標注等,此外,還規(guī)定不得將購進的生鮮肉類預先加工成肉餡。

  針對目前很多包裝上只有“包裝日期”,沒有“生產日期”的情況,《意見稿》指出:不得以包裝日期代替生產日期。同時,生鮮食品包裝不得擅自拆除或更換,標簽標注內容不得偽造、涂改、遮擋、篡改。如需更換包裝,應記錄更換包裝的理由、時間、食品名稱和數(shù)量,以及更換包裝的員工姓名及職務,并留存原包裝物和標簽至銷售之日后第3個月最后一天。消費者購買后退回、超過保質期,或感官性狀已經異常的生鮮食品,禁止再次銷售。

  記者注意到,對超市常見的生鮮肉類以“肉餡”形式銷售的情況,《意見稿》做了進一步的規(guī)定:不得將購進的生鮮肉類預先加工成肉餡等產品形態(tài)進行散裝或包裝銷售。如果消費者有要求,超市可應消費者要求將生鮮肉類加工成肉餡。

  此外,對轉基因及進口生鮮食品,《意見稿》中也作了特別說明:轉基因生鮮食品應在標簽標注中按照規(guī)定“顯著標示”,標注內容位置醒目、顏色鮮明,文字字體不小于標簽中其他標注文字。進口的生鮮食品,應當用中文標注生鮮食品的名稱、原產國及具體產地、保質期,以及進口商和供貨商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

  《意見稿》中規(guī)定,生鮮食品的標簽應當包含名稱、產地、生產日期,以及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其中產地標注應至少具體到縣級行政區(qū)劃。食藥監(jiān)局表示,超市經營者應對所售生鮮產品的包裝和標簽負責,如有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將依據《食品安全法》給予法律處罰。據悉,此次《意見稿》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的,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到本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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