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導刊》刊號:CN11-5478/R 國際: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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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體現(xiàn)的亮點

2016-04-27 16:32:08 來源: 包頭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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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個方面罰則設置確保“重典治亂”

  一是強化刑事責任追究。新法對違法行為的查處上做了一個很大改革,即首先要求執(zhí)法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一個判斷,如果構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門進行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構成刑事犯罪,才是由行政執(zhí)法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此外還規(guī)定,行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則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工作。

  二是增設了行政拘留。新法對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經營病死畜禽、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等嚴重行為增設拘留行政處罰。

  三是大幅提高了罰款額度。比如,對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yǎng)成分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等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舊的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新法規(guī)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金額30倍的罰款。

  四是對重復違法行為加大處罰。新法規(guī)定,行為人在一年內累計3次因違法受到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的,給予責令停產停業(yè)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五是非法提供場所增設罰則。為了加強源頭監(jiān)管、全程監(jiān)管,新法對明知從事無證生產經營或者從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等違法行為,仍然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行為,規(guī)定最高處以10萬元罰款。

  六是強化民事責任追究。新法增設首負責任制,要求接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同時消費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價款或者3倍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此外,新法還強化了民事連帶責任,規(guī)定對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義務、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論證結論,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與相關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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