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超市應設臨保食品專區(qū) 過保食品必須銷毀
臨保食品集中陳列出售
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存在微生物指標不合格、產生有害物質等安全隱患,食用后有可能引起食源性疾病,對人的健康造成危害?!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但卻對超過保質期食品的界定和處置規(guī)定得較為籠統(tǒng),同時也缺乏對臨近保質期食品的界定和管理方面的規(guī)定。市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現(xiàn)廣州通過立法加強對臨近保質期和超過保質期食品的監(jiān)管,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實踐中,食品經營者大多以折價、特價、買贈等方式銷售臨近保質期食品,但不會明確告知消費者該食品已臨近保質期,甚至會用遮蓋等方式隱瞞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這些做法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因此,為了規(guī)范食品經營行為,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辦法》建立了食品臨 近保質期制度,在借鑒北京、西安等地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廣州實際,對食品臨近保質期的界定標準進行了優(yōu)化,既合理地避免食品一出廠即成為臨近保質期食品,又最大限度地延長食品原價銷售的期限。此外,《辦法》規(guī)定大中型食品超市應當設置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qū),將臨近保質期食品分類集中陳列出售,便于消費者明確區(qū)分。
禁過保食品退回供應商
實踐中,食品經營者將臨近保質期、超過保質期食品退給食品供應商已是食品行業(yè)的慣例,且主要以大中型食品超市退貨為主。但退貨會增加食品安全風險,一旦不法分子將超過保質期食品作為食品原料出售或者用于食品生產加工、以更換包裝等方式重新出售,食品安全風險極高。另外,食品的種類繁多,每個商家的進貨渠道各不相同,監(jiān)管部門無法做到逐一溯源追蹤,監(jiān)管難度頗大。因此,《辦法》規(guī)定禁止食品經營者將超過保質期食品退回食品供應商。
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對超過保質期食品僅規(guī)定了禁止經營、退出市場、做好相關記錄等,并未涉及實質性的處置。實踐中,食品經營者處理超過保質期食品的方式多是隨意丟棄,或轉送他人,甚至可能將其改頭換面重新回流至食品生產、經營環(huán)節(jié)。
對此,《辦法》明確了超過保質期食品銷毀的時限以及自行銷毀、委托銷毀的具體要求,以期在流通環(huán)節(jié)徹底消滅超過保質期食品的使用價值,無法為非法生產經營者利用,同時避免消費者因誤食而影響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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