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提前介入 嚴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新津縣檢察院提前介入該案,引導偵查機關(guān)收集固定證據(jù),并作為重大案件提交檢委會研究議定,犯罪嫌疑人胡某秀、胡某修、鄭某明、郭某群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含罌粟殼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已觸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涉嫌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批捕決定。
(四川農(nóng)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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